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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權威解答】征收率優惠2%部分的增值稅需要并入營業外收入繳企業所得稅嗎?舉例告訴你

發布時間:2020/11/24
【權威解答】征收率優惠2%部分的增值稅需要并入營業外收入繳企業所得稅嗎?舉例告訴你

近日,有納稅人咨詢:“按照支持疫情防控相關政策,除湖北省外,其他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適用3%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,減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稅。那么,優惠2%部分的增值稅需要并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嗎?”對此,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給出權威解答。

解答稱,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%征收增值稅。由于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是按1%征收率換算為不含稅收入,并按1%計算增值稅額的,增值稅給予2%的減免稅實際上已經包含在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中。因此,對增值稅給予2%的減免稅,不應重復作為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
 

舉例說明

以2020年二季度含稅銷售額為100萬元的情況為例,其不含稅的銷售收入為99.01萬元(=100/(1+1%)),應納增值稅額為0.99萬元(=99.01×1%)。從企業所得稅看,企業收到100萬元(含稅),應納增值稅額0.99萬元(按1%征收率計算),企業所得稅應申報收入為99.01萬元,相當于增值稅2%減征部分1.98萬元已經包含在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中。因此,2%減征部分不應重復作為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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